建议内容: |
目前,基本上小区物业都由开发商前期单方面指定,大多数物业公司进入小区没有经过充分竞争。因此在实际物业管理过程中,就会出现管理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前期物业进场初期,由于业主刚刚拿房,物业费缴纳较为充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润。但是伴随着物业服务与业主期望相差甚远,逐步陷入服务跟不上—物业费收取不到—物业公司节省成本—再度减配服务的恶性循环,甚至出现给业主断水断电等催缴物业费的违法行为。
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制约不足,导致主管部门的管理强度不高、震慑力不足,我们可以看到最多的制约手段就是将物业公司加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可是效果一般,无法对物业公司形成实际制约;另一种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利,更换物业公司,但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街道(社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体系机制还不够健全,大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率较低,或者仅以物业管理委员会来替代。此外,即使极少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有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不作为,有的业主委员会乱作为,部分业主委员会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不能正确、规范、公正地履行自身职责,没有在协调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纠纷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综上,业主维权困难重重。
建议,一是对开发商指定前置物业服务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不得超出一定期限,期满后由业主大会组织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主管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共同组织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二是简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手续,由业主、社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百分制考核,连续两年低于一定得分的小区应当启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程序,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联合组织。三是探索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时,向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主管部门根据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综合考核,每年进行考评打分,扣除的保证金可纳入小区公共设施维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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