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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关于规范与审慎采取企业基本账户诉前保全措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会议名称:  亭湖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
案号:  74
类别:  代表建议
代表团:  界别需要
提出人:  唐锦勇
建议内容:  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对于防止当事人转移资产、保障未来判决执行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对于企业基本账户采取诉前保全(查封、冻结)措施时,存在审查标准不一、比例原则把握失当等问题。 企业基本账户是其进行生产经营、支付员工工资等核心账户,堪称企业的“生命线”。一旦被冻结,即便最终解封,也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难以挽回的“一剑封喉”式打击,甚至导致一家优质企业因短暂的资金流中断而陷入困境、倒闭,引发员工失业等社会问题。这不仅可能损害司法公正,更与中央持续强调要“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稳就业保民生”的精神相悖。 因此,为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之间取得最佳平衡,有必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企业基本账户采取诉前保全的司法实践。 为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特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 一、确立“最后选择”与“比例原则”的审查标准 建议明确将冻结企业基本账户作为诉前保全的最后选择。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进行以下层级审查: 优先选择其他财产:申请人必须说明其已尽力查找但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如不动产、车辆、非基本账户存款、应收账款等)。只有在确无其他等值财产可供保全的情况下,才得考虑基本账户。 部分冻结优先原则:即使需要冻结基本账户,也应以满足保全请求额为限进行部分冻结,严格禁止“一刀切”式的全额冻结,为企业保留维持最低限度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流动资金。 动态调整机制:被保全企业如能提供其他等值且易于执行的担保物,法院应依申请及时裁定解除对基本账户的冻结。 二、强化申请人的担保义务与虚假申请的责任 提高担保比例:对于申请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的,可酌情要求申请人提供高于保全金额的担保(例如120%-150%),以提高申请门槛,遏制滥用保全权利的行为。 明确赔偿责任:进一步细化因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和认定规则,特别是对企业因基本账户被冻导致的商誉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间接损失的合理认定,强化对恶意申请行为的惩戒。 三、建立“活封”与履行引导机制 推广“活封”模式:建议法院探索“活封”式保全,即在冻结基本账户的同时,设立共管账户或允许企业在法院监督下,按特定用途(如发放工资、支付社保、缴纳法定税费等)支取款项,实现“冻结”与“生存”的平衡。 加强履行引导: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承办法官应主动作为,及时组织双方沟通,阐明利弊,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或督促被申请人主动提供反担保以解除冻结,将诉讼对经营的冲击降至最低。 司法的温度和智慧在于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规范对企业基本账户的诉前保全,并非削弱保全制度的威力,而是为了更精准、更公正地发挥其作用,实现“保护债权”与“挽救企业”的双赢,这既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
联系代表:  唐锦勇
提出日期:  20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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